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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院)计算机网络信息安全管理规定
来源: 作者:文献信息中心 日期:2021年05月12日 14:22 点击次数:

(2021年4月14日)

           第一条 为维护校(院)稳定,保障校园计算机网络信息的安全可靠,防止利用校园互联网进行违法犯罪、窃密泄密和传播反动与淫秽网络信息的活动,根据国家相关法律和有关规定,结合校(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加强上网信息的安全管理,坚持“谁主管、谁负责,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不得有下列泄密行为:

(一)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不得在与校园网连接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传递。凡向国际互联网的站点提供或发布信息,必须经过校(院)保密委员会审核批准。

(二)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通过互联网发布、谈论、传播秘密信息和校(院)不予公开的情报信息资料。

(三)使用电子函件进行网上信息交流时,不得传递、转发或抄送国家秘密信息和校(院)不予公开的情报信息。

第三条 禁止利用互联网查阅、制作、复制、传播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

(二)颠覆国家政权,企图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

(五)涉及到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军事、科技秘密信息的。

(六)损害国家机关信誉和校(院)声誉的。

(七)其他危害国家安全和政治稳定的。

第四条 禁止利用互联网从事以下违法犯罪活动:

(一)擅自进入金融系统窃取公私钱财。

(二)侵入政府和校(院)要害敏感部门网络内部进行非法活动或搞恶作剧。

(三)进行网络诈骗活动或诱骗未成年人。

(四)利用网络公然侮辱、诽谤、陷害他人,扰乱社会秩序。

(五)利用网络进行赌博活动。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暴力恐怖、教唆犯罪。

(七)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

第五条 不得从事下列危害校园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活动:

(一)私自进入计算机校园网或者使用未经授权的网络资源。

(二)私自改动(删除、修改、增加)计算机校园网功能。

(三)私自改动(删除、修改、增加)计算机校园网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和应用程序。

(四)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

(五)其他危害计算机校园网安全行为。

第六条 校(院)教职工和学员,需认真履行保密义务,确保计算机网络系统和信息安全。

(一)发现秘密泄露或可能泄露,以及发生计算机安全事故或者案件的,必须立刻报校(院)保密办和文献信息中心。

(二)校(院)计算机网络系统和信息使用者,需随时接受上级计算机管理监察部门、计算机系统和信息安全管理人员及校(院)保密委员会的检查。

(三)校(院)计算机网络信息业务主要部门—文献信息中心应同时负责网络安全管理,保卫部门协管校园网络监测的安全管理工作,服务器记录至少保存半年以上。

(四)严格按程序进行信息发布审批,加强校园网的信息规范化发布和信息规范化管理,确保校园网信息安全、及时、准确地更新。

第七条 对违反本规定者,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规定》和省网络安全管理监察部门的规定,由校(院)指定部门进行查处;凡有犯罪行为的将依法予以处理。校(院)教职工发现有违反本规定行为者,有权制止和举报。

第八条 本规定由校(院)保密委员会、文献信息中心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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