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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研人员年度工作量考核管理办法(试行)
来源: 作者: 日期:2021年12月28日 15:57 点击次数:

省委党校(省行政学院)

教研人员年度工作量考核管理办法

(试行)

 

为全面准确考核教研人员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客观公正评价教研人员工作业绩和贡献,更好地调动和发挥广大教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激励和引导教研人员多出“高、精、尖”教学科研成果,推动校(院)整体教学科研和咨询水平不断提升,结合校(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原则

(一)坚持以人为本,统筹兼顾,综合考核。根据专业岗位不同,实行分类定量考核。尊重和发挥个人专业优长,实行教学、科研、咨询工作综合考核。

(二)坚持正确导向,按劳分配,奖勤罚懒。实行年度工作量考核结果与教研奖金挂钩,真正做到多劳多得,优劳优酬。

(三)坚持客观公正,操作规范,形成机制。科学设计考核标准,规范操作考核程序,建立长效考核机制,保证考核工作的客观公正。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校(院)教研部门教研一线的专业技术人员(含学术交流部编辑人员)。

三、年度工作量分值标准

教研人员年度工作量考核内容主要由教学工作、科研工作、综合工作三个部分组成,参与考核的教研人员按照其聘任的职级设定相应的基础工作量,完成基础工作量视为年度专业考核合格,超额工作量部分予以奖励。

(一)年度基础工作量分值标准

1.教学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基础工作量标准

分值项

教学工作

130

100

60

30

科研工作

120

80

50

20

综合工作

30

30

30

30

280

210

140

80

2.研究、编辑系列专业技术人员基础工作量标准

值项

教学工作

研究系列人员不设具体教学工作量要求。对于承担主体班、硕士研究生班教学的工作量可按照标准计入年度考核,并允许与科研工作量转换。

科研工作

250

180

110

50

综合工作

30

30

30

30

280

210

140

80

(二)年度工作量统计范围及计分标准

1.教学工作量。主要包括教研人员在校(院)主体班、硕士研究生班、在职研究生班以及对外合作办学培训班次中,按照教学计划承担教学任务产生的工作量;教研人员参加由校(院)安排的外出宣讲等方面的教学活动,如未取得授课报酬的,可参照主体班相应计分标准纳入工作量统计。教学工作量计分标准详见附件1和附件2。

2.科研工作量。主要包括教研人员以校(院)职工身份,独立或第一作者署名且无知识产权争议,取得立项的科研项目、出版发行的著作(含教材)、公开发表的学术文章、被采用的研究(报告)成果等。科研工作量积分标准详见附件3。编辑系列人员日常编稿工作不纳入工作量统计,对于编发稿件中的组稿作者、稿源项目层次高和社会反响好的高质量编辑工作,可按照计分标准纳入科研工作量统计,计分标准详见附件4。

3.综合工作量。主要考核教研人员思想政治表现、平实出勤、参加会议、参与校(院)集体活动、外出进修培训及遵纪守法等情况,满分为30分,具体计分标准详见附件5。

4.校(院)教学、科研获奖等奖励性工作,以及专家评审评奖等劳务性工作无特殊情况一般不纳入教研工作量统计,可按照校(院)有关制度确定的相关规定处理。

四、年度工作量统计方法和程序

(一)年度工作量统计。每年12月初,教研人员年度工作量完成情况由相关职能处室负责统计核算并形成《工作量统计汇总表》。教务处、研究生处及负责对外培训班次的职能部门各自负责相应班次教学工作量统计;科研处负责科研工作量统计;组织人事处会同学术交流部共同负责高质量编辑工作量统计;教研人员参与行政服务工作量由被服务处室汇总后报组织人事处统计;各教研部门自行负责统计综合工作量。

(二)年度工作量公示。各相关职能处室工作量统计核算结束后,须将《工作量统计汇总表》报送组织人事处,在校园网统一进行公示。《工作量统计汇总表》须体现教研人员开展教研工作取得业绩成果的详细信息(如时间、名称、班次、科研成果内容、具体报刊或出版社名称等)、具体分值和个人总分值。公示期间发现问题的,由相关职能部门核定后修正。各相关职能处室的《工作量统计汇总表》公示无误后,由组织人事处负责汇总形成最终的《教研人员年度工作量完成情况统计表》,并按照规定计发超额工作奖金。

(三)严格执行计分标准。各相关只能处室必须严格按照确定的计分标准统计核算教研人员工作量,并对其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各职能部门不允许私自设立评分项目或调整计分标准,对于计分标准没有体现但确实需要新增设教研项目或情况发生变化确需调整的,职能部门须提前提出意见,由组织人事处按照程序报校(院)委会研究同意后方可实行。

五、年度工作量考核有关政策和要求

(一)凡被校(院)聘为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者,均须完成相应的年度基础工作量,并将年度工作量完成情况作为教研奖金发放、年度考核评优、专业岗位考核聘用的重要依据。

(二)凡能够完成年度基础工作量且有超额工作的,校(院)将按照标准给予发放工作量超额奖励,分值奖励标准为30/分(具体标准可根据校(院)年度教研工作任务和财政预算等情况上下浮动)。对于未完成基础工作量的,按一定比例扣发目标奖等全校性奖励。教研人员年度工作量完成一般的(基本完成或超额很少),年终考核不能评为优秀,年度基础工作量没有完成且综合评分较低的不能评为合格。

(三)对于部分特殊专业如外语、体育、数学、计算机等因专业限制,完成教学、科研基础工作量较难的,可减去二分之一基础工作量。校(院)鼓励和支持特殊专业人员通过攻读学位、参加进修培训等方式积极调整专业方向。

(四)正高职教研人员年度工作量考核中,要求必须有主体班教学工作量或高端科研成果(主要指省部级以上课题立项、二级以上著作或论文、研究(报告)成果一级以上采用等相当的科研成果,下同)。对因专业限制承担主体班教学或完成高端科研成果较困难的,不作上述硬性要求。教研人员教学和科研基础工作量有一项未完成的,可以用完成项超额部门转换,但副高职以上人员基础工作量转换,只能在主体班教学分值与高端科研成果分值之间转换。

(五)教研部门(含学术交流部)行政领导根据实际工作,通过增加计分的方式每年给予一定的岗位津贴(主任加100分,副主任加80分)。没有完成年度基础工作量的教研部门行政领导不予发放岗位津贴。

(六)校(院)鼓励和支持未列入年度工作量考核管理的教辅人员及行政部门事业编制人员参与教学科研活动,但不作硬性考核。此类人员所取得的教学和科研成果,可分别参照同职级教学人员基础工作量标准和计分标准,对超额工作量给予相应奖励。

(七)行政部门参公人员原则上不参与教学活动,却因实际工作需要,本人能够胜任且时间允许的,可参与少量主体班教学工作(含对外培训班次和硕士研究生班次),但不允许参加在职研究生任何有关教学活动。校(院)鼓励和支持行政部门参公人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基础上,参与科研和咨询工作,对于取得的高端科研成果,可按照《科研工作量计分标准》计分并给予奖励。

(八)党政管理部门确因实际工作需要,临时抽调专业技术人员参与专业性较强的行政工作,或作为专家参与省、省政府咨询工作且邀请方不提供报酬的,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按教研人员参与行政服务予以核定适当的工作量。此类人员抽调前应会同组织人事处确定抽调范围和工作时限,并报有关校(院)领导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九)教研人员由组织选派进行挂职锻炼、在职攻读学位或外出进修、培训、访学等满一年以上,且确实影响教学工作的,可不计教学基础工作量(超过2个月但不足一年的,根据实际情况按比例酌减),科研工作量正常考核。

六、本办法由组织人事处、教务处、科研处、研究生处等职能部门负责解释,如有未尽事宜或遇重大事项,由校(院)委会集体研究决定。

七、本办法自2017年度开始执行,原有关规定废止。校(院)其他制度规定中涉及工作量管理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1:主体班教学工作量计分标准.docx 

附件2:研究生教学工作量计分标准.docx

附件3:科研工作量计分标准.docx

附件4:校(院)期刊编辑工作量计分标准.docx

附件5:综合工作量计分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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